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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浏览次数:2743    字号:T|T

三峡晚报讯《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6日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规范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攸关民生。自从2003年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后,宜昌市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们深切感受到《原办法》调整范围过窄,已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房屋安全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危房鉴定与抢险排危,已成为包括检查监督、安全使用、房屋鉴定、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监督管理等诸多内容的系统工程。

2、《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监督管理及附则。《办法》旨在改变过去“重事后、轻事前”、“重治危、轻防危”的管理模式,对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使房屋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建立了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安全负直接责任、政府负监管主导责任的机制,明确政府、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职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减少和消除房屋使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所有依法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4、《办法》对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市区联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巡查、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危险房屋、组织房屋应急抢险等工作。

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城区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5、谁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应承担什么责任?使用房屋有什么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维修养护房屋;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日常使用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及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6、哪些情况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市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它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况;(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四)因隧道基坑等建设施工危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五)其它依法应当鉴定的情形。

涉及多个产权人的单栋房屋,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房屋产权人申请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且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应当至少每三年委托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7、对公众场所房屋的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为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客运港站、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三年委托一次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情形的,应每年委托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8、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9、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有哪些责任?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治理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修房屋,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腾空房屋,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未及时腾空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对危险房屋修缮救助和解危安置有哪些规定?

为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危房的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申请修缮治理救助,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金补助。

为妥善安置出现重大险情房屋的所有人,并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经鉴定为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应采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收回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解危资金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解危。区人民政府应集合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

11、对商品房开发、隧道基坑建设工程施工、房屋装修等行为应进行哪些监督管理?

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对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企业,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

进行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住建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及鉴定。

对房屋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12、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街办、乡镇应怎样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工厂应当定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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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自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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